汗青世說之八:

 

從李光耀一二說到港臺

 

借用鄧小平的”貓論”:”不管黑貓白貓, 會抓老鼠的就是好貓.”, 那麽, 李光耀肯定是, 不分皂白的: ”好貓”.

 

李光耀擔任新加坡總理三十一年,帶領新加坡脫離英國的殖民統治及馬來聯邦, 1965年將新加坡獨立成一蕞薾小國, 厲行法治, 致力改革, 成功發展經濟, 脫胎換骨了當初貧民窟處處, 去除原先的貪污腐敗, 將新加坡建設成為全世界最清廉, 最有效律的, 一個富強的新興與工業城市國家, 「都市公園化」,變新加坡成一座大型公園,贏得了「東南亞之珠」的美名, 成為各新興國家建設的典範.

 

李光耀認為「人性本惡」, 不承認人民會自動守法;  因此,欲維持社會秩序, 就要立法打擊罪行, 以保障集體利益, 鞏固國家體制. 李光耀認為新加坡必須要再等兩百年,才可施以英國式的法律思想,現時必須採行嚴刑峻罰,  以儆奸邪,  以施教化.

 

李光耀嚴厲執法, 政府攬權獨大, 國會內幾無反對力量,  但並未因而導致政府獨裁, 官員腐化.新加坡現象打破西方政治學鐵律:  ”絕對權力帶來絕對腐化”, 反而迅速 成了政治廉明國強家富的推手. 新加坡所實行的”另類民主”, 法律秩序亦為亞洲之冠, 獲得國民的絕大多數人民的支持.

 

李光耀指出,西方自由主義主張”性本善”, 人犯罪為社會環境迫成,而非犯人本身意願. 所以一人犯罪, 整個社會也連帶難辭其咎,於是刑法的「應報刑」,要調整為犯人重新適應將來出獄後生活的「教育刑」,這種犯罪學概念,李光耀不以為然, 不適用於新加坡。李光耀解釋:「英國法律體制誠然產生了許多保護人權的制度及相信被告無罪的前提觀點,但這是英國經過了兩三百年的文明洗禮後,才孕育出來的法制,以及在教育程度極普及, 人民已養成自動自發的英國社會,都絕不是在甫獨立後的新加坡可以比擬的.  以新加坡人民當時的「守法品質」,李光耀無法施展西方自由主義式的法律觀。

 

正所謂”虛不受補”! 也應了”欲速則不達”這古諺名句. 且觀諸上世紀五十年代的菲律賓, 不問青红皂白, 開口就要西化, 扮民主, 結果怎樣? 糊�婼k塗藥石亂投, 一瀉不可收拾.

這也可印證於今日香港, 在英殖民期間百多年, 但見鬼子趾氣高揚, 喊打要殺, 那見港人敢暗哼一聲? 余1992年有幸在香港大鴉洲船民營見證了世紀精彩的一幕, 刻骨難忘, 嘆為觀止.

那夜守營港警突然騷動起來, 在大閘外, 朦朧燈光下, 但聽得有警官大聲通風報訊, 意謂: 鬼佬沙展就快到來巡視, 大家快整理衣冠, 各就各位, 這鬼會不管三七二十一, 隨時棒打腳踢,  你死你賎, 執生! 嘩, 但見平日高高在上的亞Sir, 突然間緊張起來, 三步併作兩步, 便從懶散中站崗畢直, 如臨大敵, 猶似臨刑, 一副奴才等主子行刑的尊相, 空氣就好像,  凝住了. 當時,我自然而然想起某一船民夜半被眾水警拳來腳往像皮球踢, 殺豬般叫, 空氣就好像, 凝住了;  今時, 我卻不明白, 對待兇殘的英國殖民者, 水警為什麽不擲雞蛋, 遊行示威, 是否梁班子好欺, 不拳腳侍候同胞?  從今日動輒, 是又示威, 不是又示威, 的不可一世的來頭看, 當年在外族殖民者視他們為阿四的無理取鬧下, 一定會示威, 不會示弱, 否則, 還是人?

 

百多年殖民, 英自己民主到嘔吐, 卻從不給港人民主. 港人從未民主過, 但如今, 卻好像中國搶走了港人的民主似的, 真真豈有此理,  百思不得其解. 昨天港視主席王維基說的, 香港泛民政黨精英不及學運小子. 理所當然, 自由每被放縱誤, 無限上綱, 不能妥協, 是對著幹, 搞破壞,學運不比紅衛兵遜色, 想當年, 不是許多文才武略, 死在紅衛兵手下嗎? 泛民能不避之則吉?識時務者, 就投懷送抱.  香港自從開天辟地以來, 數百億年, 那一天有過民主了? 所以, 還是多多聽取李光耀的意見好, 就以一百年的學習期為限吧, 先辟自大囂張罵街動粗講粗口拋蕉取辱…,到時自然水到渠成, 要不, 自取其辱. 爛船用完三千釘後, 恐怕百年道行一朝喪.

 

李光耀特別指出中國人偏愛關說, 事無大小, 都拉關係 賣人情, 破壞網紀,是法治的死敵, 最要不得, 好像未卜先知臺灣王柯一對活寶似的.

 

但是臺灣真的熱愛關說, 更甚於法治.

 

君不見, 關說愈演愈烈, 民望愈高, 氣炎愈盛, 官威愈霸道嗎? 叱咤風雲呀, 法官唯唯喏喏, 愈似犯人嗎? 誰敢捉關說? 人民都不以為逆.

 

總統都一鼻子灰, 不快縮蹄, 就跌落陰渠了. 學傳李光耀一二成功夫就, 生矣. 你看, 就連當年美總統克林頓關說, 一九九四年四月間, 新加坡王鼎昌總統依然依法執行鞭刑, 把美國公民「麥可•費」(The Case of Micheal Fay)(註)打到皮開肉綻, 才放行返美.

 

 

                                                                                                             2014.01.09

 

(註) 美國公民「麥可•費」事件(The Case of Micheal Fay):

 

新加坡在一九六六年引進鞭刑時,亦曾引起相當大的爭議。李光耀便認為:

「他相信新加坡的社會只瞭解兩件事-獎勵與懲罰,如果罰金不足以阻嚇這裡的犯

罪時,我相信他一旦發現他要挨鞭子時,就不會在熱衷破壞了。」這種鞭刑的嚇阻

力,新加坡的市容美觀,公共建築上完全沒有西方常見的塗鴉,因為新加坡有極

嚴格的「破壞公物法」(The Vamdalism Act),對於塗鴉者,可處三至八鞭的鞭

刑。一九九四年四月間,發生的轟動一時的「麥可•費」案件(The Case of Micheal

Fay )。一位十八歲的美國學生麥可•費,因對於私人轎車濫加噴漆,除被法院判

處徒刑外,也被罰處六鞭的鞭刑。此一事件曾引起美國的嚴重關切與世界矚目。對

此,李光耀認為:「如果有人認為這是野蠻,那就請不要把府上未滿十八歲的青少

年帶到新加坡來。如果非帶他來不可,也請一定先警告他會有什麼後果」。麥可•

費的案件,新加坡始終堅持實行鞭刑,後來,美國柯林頓總統正式向新加坡總統王

鼎昌求情,王鼎昌總統遂特赦減免兩鞭,麥可•費終於接受四鞭鞭刑後返美。因此

由麥 可•費案件,明顯的看出李光耀及新加坡採嚴刑峻罰的「威嚇」態度與法家是

如出一徹的--即輕罪重罰,希望能達到以刑去刑和殺一儆百的效果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