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不應該「集體偷窺」

 

 

一直以來大家都會說不要探究別人的隱私,不可張揚別人的私事,要守禮教,要有道德,但是人們心裡雖是明知,卻會故犯,就是忍不住那好奇心,按捺不住偷窺別人隱私的劣根性;大家都說媒體要自律,要守法,難道媒體人不知道嗎? 一定是知道的,為了爭取收視率、收閱率或點撃率,就總是禁不住要去踏那條違紀犯法的紅線。

 

最近前某大金控董事的公子涉嫌迷姦女子並偷拍性愛照片外流一案,有愈演愈烈之勢,此案不但成為電視名嘴的主要話題,更是有些報紙媒體故意藉題發揮繪聲繪色的大肆渲染,不但在頭條登出性侵淫照及詳細描述其間情節與對話,還故意放大處理性犯罪的細節,拿受害女性的隱私當成賣點,不惜使被害人再次受到傷害,公然侵犯個人隱私罪。

 

法界人士指出,媒體有報導真相的自由,民眾也有知的權利,但如與個人隱私有所衝突時,媒體的報導自由不能漫無界線,一旦超越了報導的必要範圍,或報導的手段逾越必要性、或以刺激銷售量作為營利考量的話,不但犯有刑法的妨害秘密罪,甚至還負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責任,而受害當事人也可向法院提告要求民事求償。

 

因此案是有涉及妨害性自主,故媒體的報導更應小心保護被害人,而不應故意有所影射。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被害人的姓名不但要以代號來表示,其他資料也不能外露,避免有可能辨識出被害者的情事,使被害人再度受到傷害。檢察官指出,無論媒體或網友,凡散布或傳遞此案淫照者,有觸犯刑法第二百卅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罪」,及第三百一十五條「圖利為妨害秘密罪」等刑責,涉及刑法妨害風化及妨害祕密罪。

 

其實就這件性侵兼偷拍淫照一案,媒體當然是有必要肩負社會責任予以報導,但是報導的焦點不應集中在當事人及受害人隱私的揭露,而是引導大眾注意社會的善良風氣及道德責任的問題,諸如富貴家庭對子女的過份溺愛與包庇、富二代荒唐放浪的脫軌行為、影藝圈不正常的崇富心態與現象、以及色情與性侵的法律界線、乃至執法的檢警與為保護當事人的律師之間,在法庭上以不同的立場來角力和鬥法等等,都是值得大家關注的面向,及討論的議題。

 

英國廣播公司(BBC)說,此事件引發了台灣社會的集體偷窺意識。我認為如此批評不應概括整個台灣社會,應針對部份泯沒良知的個人及不尊重新聞專業道德的媒體而言,我們並不同意那些加害者的幫凶,在被害人傷口上撒鹽造成二度創傷的嗜血禿鷹。

 

 

                                                         2012.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