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何罪 ?

 

最近閱報看到有關社區禁養寵物的新聞,不禁大吃一驚,據報導新北市三峽區某社區的管理委員會,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後貼出公告,禁止社區內住戶飼養寵物,要求飼主必須在明(2013)11日前「妥善處理」,即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強令飼主如寵物送養無人,又狠不下心來在短短的日子內處理掉(安樂死)一條小生命,就必須要把小動物強行送離家園,在社區外面製造一堆流浪狗、流浪貓。

 

據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持的理由是,該社區自民國95年起早就明訂有禁養寵物的規定,因為寵物會製造髒亂,飼主在社區內遛狗,其大小便即使經過清理,仍有便跡留下,在角落或樑柱邊散播難聞的臭味,而且貓狗的叫聲嘈吵,妨礙社區的安寧,引起大多數住戶反感。該社區總共有220多戶,飼養寵物的住戶約占1成,據社區管理委員會稱有三分之二的住戶對社區內飼養寵物有意見,故他們認為少數必須服從多數,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公告禁養令,聲明飼主一旦被檢舉,社區將進出大門的磁卡消磁予以警告,連住戶都有家歸不得,可見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權力之大,實在令人瞠目。

 

據中華民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民眾在社區內不可以飼養寵物的法律,若以「少數服從多數」強制約定的方式,應不適用於無情無理的情況,台灣的社會素被稱頌有濃厚的人情味及善良的愛心,如今在大眾生活的社區竟祭出如此冷酷無情的規定,不由使人心生寒慄。

 

社區 本是所有住戶日常生活的環境,維護衛生與安寧是大家應有的共識和責任,我們當然同意將製造髒亂或噪音的飼主接受懲罰,罰錢或處分勞動清潔社區都是可以的, 因為這不是小動物的問題而是人為的問題,但是祭出禁養令實在是不可思議,太超過了。人與寵物是有感情的,相處久了就如同家人一般,不是說捨棄就隨便可以捨 棄,要不能養就讓牠去死的。我們希望大家能以同理心看待這件事,既然大多數台灣人是善良和有愛心,因此我們也希望少數應尊重多數,少數對動物冷酷無愛的人 應尊重台灣大多數人對動物有愛,我們不希望在善良和諧的社會裡動物遭歧視,有愛心的人被霸凌,我們呼籲台灣愛護動物協會應出面關切此事,不要貽笑到國際才好。

 

                                                         201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