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法醫紀事 ( 2 )

 

 

透過屍斑與屍僵提供的訊息,法醫可以計算出死者的死亡時間。屍體解剖與毒液測試,可以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

 

死亡原因就是導致死者的死亡因素。例如藥物過量,利器刺傷,吸入有毒氣體,溺水,槍傷,中風,心臟病,吊死、勒死或從高處墜落等。

 

死亡方式分別為五種:自殺,凶殺,意外,自然,不確定因素等。意外死亡與自然死亡的案件比例較多。死亡意外,就是事情發生時死者無法避免或阻止、而導致死亡。如:沉船,空難,車禍,工作時發生意外,鈍器創傷,燒傷、火災,吸入濃煙或有毒氣體,意外摔倒頭顱著地,行山時失足撞岩,在礁岩上釣魚時被潮水捲入海浪中等。自然死亡多數是各種無法治癒的疾病而導致死亡,如心臟病癌症腦中風等。

 

自然死亡與意外死亡,經過多重檢驗證實後,法醫官可以直接開出一張死亡證明書,結束案件。如果證實為凶殺死亡,法醫官就會將檢驗報告呈交給執法人員。警察就會立案調查,蒐集犯罪證據,然後由檢察官提出控訴。案件開庭時,法院就會要求法醫官上庭作證。法醫官的證詞,必需詳細解釋一切檢驗過程、基於死亡事實的證明、判斷死者的死亡原因。所以證詞不會偏袒任何一方(檢方或辯方),只是對死者忠實作證;案件如何處理,全權交給法官審判。

 

不確定因素死亡方式,就是沒有足夠資料或證據做出明確的判斷。被判定為「不確定因素死亡」,法醫官就會把案件存檔起來,直到發現新的資料或證據,才作出判斷。

 

我曾經辦理一宗案件,是一位五十八歲婦人,離奇死於家中的洗澡浴缸裡。當時我正在城市的另一邊、辦理另外一宗案件。在返回辦公室的路途上,突然接到通知,匆忙的趕過去。當我到達現場時,警察已經在現場取證,鑒定為自然死亡——死於癲癇發作。

 

警察提出的證據是,死者身上沒有任何傷痕、瘀痕,沒有被傷害過的痕跡,況且死者長期服用治療癲癇症藥物。但我勘查現場時,發現一個細微的地方、不合情理。就是屍體的身軀沒有輕微的浮起來,全部沉浸入浴缸底部。

 

經驗告訴我,死者在死亡之前,肺部的空氣必定被某種外來力量壓制出來,因為肺部沒有空氣,所以屍體的身軀沉入浴缸底。於是我拍了許多張照片,並且取了一些浴缸的水作為查證樣本。在屍體解剖時,雖然發現死者的肺部有少量積水,但不能成為有力證據。為了這宗案件,我與警察各執一詞。警方說現場證據確鑿,不願意浪費人力資源調查下去;而我嚴正的面對我的專業,半步不讓。於是這宗案件被判為「不確定因素死亡」。

 

事隔兩年後,死者的前夫,到警察局來投案,他說:他用雙手緊壓住死者的頭顱,使到死者聲嘶力竭地掙扎,然後把她淹浸入水裡。殺死死者之後,他很後悔,過著放蕩的生活,天天醉酒,終日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他原本是一位彪悍大漢,現在他卻變成了一個體型枯槁,骨瘦如柴、牙齒脫落、雙眼凹陷、說話時氣喘吁吁,很像是一個老弱潦倒的人。

 

    經過法院審理後,基於他是自首,判刑十年監禁。十年的刑期,他的餘生將會在監獄中度過。

20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