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體制的實踐

 

& 法治的教育理念

 

 

似乎每天從新聞媒體社會新聞的報導裡、似乎在我們生活環境的周遭、人與人之間的際遇、互動關係、尤其是每天生活作息、所不能停擺的社會際流的動態機能。而動流之中最重要的一環是交通、道路的動況最為密切、頻繁。在川流不息的概況裡、卻是潛伏著非常複雜激化因子、而每個人使用道路上的心境、標地各有不同, 尤其是事情處理的類別、緩急時間點的需求不同、而唯一必須接受制控的是道路、可供使用的空間有限、交通法則也必需遵守、交通標示的圖騰意涵要遵行、燈號的訊號變換、也得遵行;所以有多急迫的事、多重要的約會要完成,任誰都得依道路所設定的指令行事、否則就等著看自己有多少分比的幸運契機、在道路使用上不出任何問題。而出問題的都因為心存僥倖的心理、認為道路上所設的東西都是死的東西、沒有表達說話的能力;因此可恣意行使我的個人意志、情緒上的衝動、追尋快感刺激,而在得意忘形、情急之下就極容易引起大小不一的事端發生,甚至於導至無可挽回的遺憾悲劇 !

 

人人都有道路使用權,而人車是動態的使用者,而道路是靜態的、貌相、寬闊、大小長短、嶇曲、凹凸、平坦與否都得由人給於規劃、設計、控管、而設置於其上的任何一個標示,都具備有一定的作用、一定的效應、功能發揮的;例如﹕紅綠燈、路標指示牌、限速牌示、左右轉告示牌、路向指標、道路的彎直狀況;而這一些設置、雖然是靜止的東西、但卻負有極為重要的使命作用、其蘊涵執行著交通法責的規範權力;換句話說﹕所有的人車都得遵照所有掛設的圖騰標示、意涵使用道路,否則出了意外狀況,就得接受交通法則的制裁,擔負起應承擔得肇事輕重事端的法律責任。因此,個人的自由權行使、並非無所限制、也非無限大、大到可以隨心所欲、無法無天地行使自我的自由權;而每個人在行使自我的行動自由權之前、動作的發出、必然會有一個效應的反饋、好的行為舉止、肢體語言、自然有好的回應、壞的行為意向、相對地也有一定程度的效應回應、而不是毫無反饋的效應的回響。

 

所以、今年來的交通事端發生、我們經常看到的一些怪現象、開著名車在路上奔馳的大有人在、這表示用車人的生活相當富裕;也讓人直覺到用車人、一定有身份地位的人,最少是有錢人,有相當的格調,才有份量開名車;但很可惜經常看到這些名車的用路人,展現出自我的極高勢態,好像把道路、視為私人的產物,隨自己的心情好壞來使用,無視於道路使用的安全規範,更忽略了別人的用路權利,反正視自己的自由權為無限大,優越於其他人;想開多快的速度、就開多快,想變換車道、就緊急變換;左右竄來竄去,若被別人擋在其前面,或被超車,被按喇叭,都屬於被挑倖自我顏尊的行為。所以看在眼裡極為不爽,不悅,不滿,而引起了心中莫名的怒火,火器衝上心頭,非還以顏色不可,甚至於腦際閃起了念頭,非狠狠給予顏色看,教訓、教訓之,好讓對方知道我是何等大人物,甚麼的角色;大爺我不是好惹的、也打聽、打聽本大爺的威風凜凜大名、地方上的地位、角色扮演何等的顯赫、我的顏尊是不容他人侵犯的、誰得罪、侵犯到我絕不會好過的;所以為了出一口氣、再行車的路段上、經常為了這丁點的行車小過節,而引起大小暴力的相向,大打出手,刀槍相見,甚至於尋仇鬧出人命;最終卻要為此小过節、各自必須付出極大的代價,造成悲劇之後再來反思行為的對錯,是否晚了些、也毫無實益可言,不是嗎?只呈一時的情緒、意氣的風發之快、爭一時之英雄氣魄展現而已,又能證明甚麼?等事件過後想想得不償失,不是嗎?

 

因此,自由民主體制的落實、若沒有律法的嚴明標彰、司法的公義執行、人民守法的理念灌輸、行為習慣的自律規範養成,每個人都用自己的認知角度去解釋行為、解釋自我行使的自由權觀點、堅持自己的思維、言行舉此才是正確、合理、合法性的話;社會群体的行為能不亂嗎?試問社會生活環境還能有曲直是非、黑白之分嗎﹖所謂:公平正義、又將以何種尺規為準則,公理又將以何種角度來釋義、其為應公守之公共準則呢?所以自由民主之体制執行、非得靠司法的嚴明規章作為對錯、事端的曲直、黑白尺度判別標的;司法執行的嚴明準則。以司法執行者的公平、公正、公義、公信的心態去執行法的論證、判斷;才能為國家、社會、人民生活環境帶來安定、祥和、康寧的環境條件。

 

人民的生活言行、舉手投足表現是否合乎禮儀、合乎高度的文明社會素樣品階、不外乎是家庭、學校、社會的教育基礎根基有做好,言行舉止的行為良劣展現,足以象徵一個國家的經濟繁榮、文化、思想的高低階程度如何?物質文明、人文素樣的品極屬於高或低階﹖所以、一個國家的繁榮、發達並非單靠經濟、科技、物質的高低生活指標為準則,更重要的是人文素養、教育、生活行為的優劣展現為重要的衡量指標;人民生活的言行思維表現、粗暴無禮、沒有文化素養的話、相信在國際間,能否被別人肯定、稱羨、敬重、並非全以經濟、物質的繁榮為唯一的指標;更不是事事都以大聲、拳頭來比大小、喊打喊殺為取勝的籌碼﹖有誰願意和蠻橫霸道、不講理、素行不佳的暴力者做朋友呢?所以生活品德的展現、禮義廉恥的遵行、也是一個國家的繁榮發達、文明先進的關鍵指標。

 

因此、當你的言行表達、造成他人的不便、不舒服,這就表示你已經侵犯到別人的權益,此種言行已屬於違法的行為。更何以動粗打人、罵人、羞辱人的動作,這些造成別人傷害的言行舉措,很顯然是超越了個人自由權的行使範圍,為法律所容許的範疇內。所以、從交通事端的發生、非駕駛人種種客觀因素、非機械、人為疏失發生的事端造成的禍害;事實上並無可責難任何一方的對錯,論斷的基準點認定根據,只有透過處理交通事件的專業人員鑑定、論斷出肇事的問題所在、依法追究雙方責任的歸屬、並處以應當承擔的交通法律責任。為此個人自由權的行使權限,並非毫無限制,或可隨心所欲之濫用,若濫用道路之行使權、漠視交通法則的規範、開快車、橫衝直撞、不爽別人的按喇叭、擋路、超車、而感到不爽、不問青紅皂白、就動口辱罵、動手打人、咂毀、攪損他人的車輛、這些暴力表現均屬違法、難為公允的暴力行為、也被列為羞恥、無教樣的野蠻人行為、不但損毀個人品德、聲譽的個人行為、若被訴諸於媒體新聞版面、電視新聞媒體畫面的話、可想而知國家的形象、顏面損傷有多大、也極有可能被形塑成一個充滿暴力、無生活文化、文明素養的國家、誰還感與之交流、互訪、觀光、或做其他的經貿往來呢﹖因為誰也不願冒生命、人身、財產、無安全保障的風險。

 

台灣的自由民主制度執行,也許屬於新興的體制,所衍生的社會脫序,或一些生活行為的亂象,在觀點上被認為是必然會發生的現象,所以久而久之,一些脫序的行為發生,就被認為應該被可容的行為,因此司法的改革,若不採取迫切的修法,擬定適合時代變遷的法律執行規範的話,任由個人自由權利的濫用,勢必造成社會國家的動盪不安,國家發展的倒退,所以自由民主體制的實踐,法治的教育理念,勢必為一個極其重要的基礎建設關鍵.

                                      

                            2011-11-20